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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9   浏览量:13066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晋交建管发[2019] 282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基本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指导我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工作,结合公路建设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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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和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 和《公路工程基本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 及其配套定额(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 (以下简称“部新编办及定额”)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总则
        (一)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本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二)公路管理、养护、服务房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工程建设其他费执行部新编办和本补充规定。
        (三)概算、预算应进行概算与估算、预算与概算对比分析,说明投资变化情况及原因。
        二、取费标准
        (一)人工费:我省公路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含机械工)按100.8元/工日执行。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估、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材料费:

        ①运杂费:汽车运输运价,按照表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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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I)运价中含装卸费:

        (2)外购材料:除沥青、爆破材料之外的全部外购材料:

        (3)沥青、爆破材料:指沥青、爆破材料(炸药、雷管、导火索等)。

        ②材料场外运输操作损耗:汽车运输按一次装卸计算。

        (三)工地转移费:工地转移距离,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按300km计算,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及改(扩)建工程,按100km计算。

        (四)规费:包括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各项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表2的费率计算。规费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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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主副食运费补贴综合里程:高速公路、-级公路按20km计算,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及改扩建工程,按15km计。

        (六)税金:
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计列。
        (七)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由现公路管养单位实施的改(扩)建工程,按部新编办规定费率的70%计列。
        (八)研究试验费:
应明确研究课题,并根据研究内容逐项编制需要列支的费用。(九)拆迁管理费:
按拆迁补偿费的2%计列。
        三、其它
        (一)执行时间和要求。
        1.本补充规定发布前已开工建设的公路工程项目及已批准的估算、概算、预算不再进行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如有)应与原批准的计价标准一致。
        2.自本补充规定发布后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根据其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本补充规定发布前已完成工可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执行部新编办及定额。
        (2)本补充规定发布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项目,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执行部新编办及定额。
        (3)本补充规定发布之日起报审的项目,其估、概、预算

编制均应执行部新编办及定额。
        (二)公路养护工程仍执行原规定,待相关依据出台后从其规定。
        (三)估算指标中的绿化工程部分按山西省地方标准《公路绿化工程估算指标》(DB14/T 1108-2015)执行,标准发生调整.时,从其新规定。
        (四)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补充规定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13] 229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晋交建管发[2016]183号)同时废止。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其他有关工程造价规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本补充规定的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抄送:厅领导。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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