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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2021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6   浏览量:10552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办资管〔2021〕57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切实做好2021年水资源管理工作,按照水利部党组“三对标、一规划”专项行动和2021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水利部制定了《2021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2021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

        2021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按照水利部党组提出的“三对标、一规划”专项行动要求,以改促干、以改促建,进一步夯实水资源管理基础,不断提升监管能力,推进水生态突出问题治理和水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01

着力推进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

        1.做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顶层设计。

        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研究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内涵与要求,梳理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起草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文件,提出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框架、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主要制度内容和具体措施要求等,充分征求意见,做好制度的顶层设计。

        2.持续推进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目标确定与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完成新一批跨省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制订。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批省内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已确定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目标的实施,逐河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和管控责任制,开展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评估。

        3.继续推进江河流域水量分配。

        加快推进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实现年内一批具备批复条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做好跨省江河水量分配工作,年内按计划完成省内跨市县江河的水量分配工作,做到应分尽分。研究提出黄河“八七”水量分配方案优化调整方案。研究提出区域可用水量确定方法。

        4.加快推进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

        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快成果复核,及时提出复核意见。水规总院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做好技术审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复核、技术审查意见,尽快完善地下水管控指标成果,确保成果质量,力争在2021年7月底前,将成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实施,报水利部备案。

        5.研究推进水资源开发利用分区工作。

        根据不同流域区域水资源的主要功能定位、禀赋条件、现状开发利用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未来发展战略部署等,进一步研究细化分区标准,提出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分区初步成果。各流域管理机构按要求提出本流域初步成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供资料,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02

严格取用水管理

        6.深入推进全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完成取水口核查登记任务,全面摸清取水口及取用水管理现状。印发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指导文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长江、太湖流域建立取用水管理长效机制。其他流域重点整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规定条件取水、取水计量不规范等问题,结合流域区域取用水总量管控和水资源超载治理,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改任务,切实规范取用水行为。

        7.加强取水口取用水监测计量。

        制定强化取水口取用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明确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政策措施。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本流域和区域内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加快规模以上取水户取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建设,提升取水计量监管能力。黄委要加快推进黄河干支流规模以上取水口全面实施动态监管。

        8.推进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

        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跟踪监督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政策落实。水资源超载地区要严格执行暂停新增取水许可政策要求,同时加快制定实施超载治理方案。研究其他流域区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工作。

        9.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

        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进一步发挥水资源在区域发展、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中的刚性约束作用。强化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超计划、超许可、取水计量不合规等未按规定条件取水行为。制定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操作指南,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加强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取用水监管能力。开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立法前期工作。

        10.加强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扎实推进问题整改。依托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超许可取用水管理监督机制,定期通报超许可取水问题并督促整改。组织开展2021年水资源管理领域监督检查,推动水资源管理措施落实见效。

        11.加强用水统计调查管理。

        加强用水统计报表填报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统计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制定出台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先进库、后有数”的原则,切实规范名录库管理。制定出台用水统计数据核算工作方案,完善统计核算机制,规范统计核算方法、数据认定和公布事宜,真实反映全国取用水状况。

03

强化水生态突出问题治理和水资源保护

        12.开展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京津冀地区)按照工作要求,于7月底前启动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京津冀地区按照已有超采区划定成果,统筹考虑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12月底前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水利部备案。

        13.夯实地下水监管基础。

        结合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成果、地下水监测情况,推动超采区范围、取水工程(设施)及地下水水位监测等信息整合,利用现有信息平台,初步形成地下水监管“一张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起地下水资源、机井、取用水等台账,具有超采问题的地区要全面掌握超采主要层位、超采漏斗区范围、漏斗区及周边取用水情况。要加强备用功能自备井登记、建档工作,制定应急启动预案,做好维护与监督。制订完善河湖地下水回补技术规程、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技术导则。

        14.强化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根据通报情况及地下水超采重点治理需要,进一步完善通报内容。依据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进行排名并通报,对水位下降幅度大且排名靠后的地市进行督导。研究起草《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紧紧抓住地下水水位变化这一要害,建立工作体系,落实治理责任,强化动态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动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

        15.高质量落实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按照年度河湖生态补水方案要求,统筹各水源,加强精细化管控,对补水方案确定的河湖进行补水。京津冀地区要落实好区域节水、水源置换、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不折不扣完成好治理任务,按期实现压采目标。相关省份要按照《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要求,完成2020年压采评估。结合远期目标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在巩固城区压采成果基础上,推进非城区地下水压采。

        16.稳步推进河南、山东、山西、内蒙古西辽河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河南、山东、山西等省要合理确定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目标、任务,重视近期、远期目标与任务衔接。继续推进内蒙古西辽河流域治理有关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要加快落实西辽河流域水资源管控指标,松辽委要强化监管工作。

        17.推进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和保护。

        进一步完善三江平原、松嫩平原、辽河平原及辽西北地区、黄淮地区、鄂尔多斯台地、汾渭谷地、河西走廊、天山南北麓—吐哈盆地、北部湾地区等9个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方案,明确超采治理与保护目标、任务。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地下水超采治理和保护总体方案确立的相关治理目标、措施,制定实施年度地下水超采治理和保护计划,推动相关措施落地。

        18.强化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

        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督促长江流域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19.有序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

        完成2020年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指标体系,完善名录准入、退出机制。开展其他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制定工作。推动有关地市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

        20.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完成2020年水利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工作总结,制定印发2021年重点工作计划,协调做好各项任务落实。组织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涉水利的任务落实,印发2021年工作计划,按要求总结上报落实情况。继续抓好长江流域水生态突出问题整改。

04

深化水资源重点领域改革

        21.组织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完成2020年度和“十三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规范统筹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要求,制定2021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优化指标设置和考核方法,不断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发挥考核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水资源管理主体责任。

        22.推进水权和水资源税改革。

        在逐步推进明确用水权的同时,积极培育水权交易市场,鼓励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等用水权交易,探索总结行之有效的水权交易经验做法,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探索建立水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措施,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要深入推进实施,认真总结经验;未开展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23.深化取水许可管理改革。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探索推进取水许可“承诺制”。依托国务院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深化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年底前完成存量取水许可证电子化转换。整合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基本实现取水许可相关业务“一网通办”。

05

加强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

        24.扎实做好“三对标、一规划”。

        自觉、主动、全面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讲话精神、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治水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对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规划建议,做到政治对标、思路对标、任务对标,科学谋划“十四五”水资源管理工作。

        25.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党史学习教育,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抓好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扎实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26.深入推进作风建设。

        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持之以恒抓好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整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防止“四风”反弹。认真落实加强水利行风建设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指导意见,落实水利廉政风险防控各项措施,将改进作风建设与推进业务紧密结合,切实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加强培训工作,强化基层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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