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技术标准复审细则的通知
水国科〔2021〕191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依据《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19〕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我部对《水利技术标准复审细则》(水国科〔2010〕5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技术标准复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水利部
2021年6月25日
水利技术标准复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水利技术标准复审工作,不断提高水利技术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19〕1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应由水利部组织开展的水利技术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标准复审是指对已发布的水利技术标准的名称、功能定位、框架结构、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技术水平、实施效果等进行复查和审议,形成复审结论。
第四条 水利技术标准实施5年应进行复审。水利技术标准实施未满5年,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
(二)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不满足水利行业管理发展的需要;
(四)不利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五)所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已修订发布或者废止;
(六)其他需要复审的原因。
第二章 复审程序及方法
第五条 水利技术标准的复审工作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第六条 初审阶段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委托社会第三方(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列入初审范围的水利技术标准,通过现场、网络、电话、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实施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初审结论建议。
(二)主管机构将初审结论建议反馈给水利技术标准的主持机构(以下简称主持机构)进行审核确认,主持机构将确认后的《水利技术标准复审初审意见表》(见附件1)报主管机构。
第七条 终审阶段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召开初审结论审查会,形成标准复审的终审意见,填报《水利技术标准复审终审意见表》(见附件2),并将终审意见通知主持机构。
第八条 复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从事相关领域技术标准的编制或审查经验。可由下列不同类别的人员组成:
(一)水利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
(二)水利科技专家库专家;
(三)标准使用单位的代表;
(四)其他标准化相关业务专家。
第三章 复审结论及处理
第九条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建议修订和建议废止三种情况。
第十条 水利技术标准的名称、功能定位、框架结构、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等仍然适用,不需要进行任何修改,应给予继续有效的复审结论。经复审确认继续有效的水利技术标准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列入以后年度复审范围。
第十一条 水利技术标准的技术内容、框架结构、技术指标等与实际需求不完全适用,或需要与其他水利技术标准进行合并的,应提出建议修订的结论。修订主要包括全面修订、局部修订和合并修订等。
第十二条 水利技术标准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或不宜再以国家或行业标准形式进行规定时,应提出建议废止的结论。废止主要包括直接废止、废止后转为规范性文件或转为团体标准等。因其他原因需要废止的,应在初审和终审结论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水利技术标准复审结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建议修订的行业标准,可纳入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二)建议废止的行业标准,废止生效时间由主管机构提出并报水利部批准后,以水利部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三)国家标准复审情况应由主管机构按程序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家标准管理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主管机构和主持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标准复审工作,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将水利技术标准复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标准管理和使用单位应逐步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有效支撑复审工作,确保复审结论的科学性。
第十六条 复审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技术标准复审细则》(水国科〔2010〕5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利技术标准复审初审意见表
附件2:水利技术标准复审终审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