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