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水利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5月30日,水利部、国家开发银行召开开发性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会,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和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相关工作要求,分析形势任务,解读政策要求,部署推动工作。
《水利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全面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政银合作,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金融支持水利的重要意义
(一)加大金融支持水利是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的迫切需要。水利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领域。实现“十四五”水安全保障目标任务,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迫切需要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扩大水利投资规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争取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必须坚持两手发力,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用好用足金融支持政策,吸引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水利建设。
(二)加大金融支持水利是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优势的重要举措。国家开发银行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作为金融支持水利建设的主力军,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农村供水及城乡供水一体化、水生态保护治理等重点水利项目不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持续保持水利信贷投放稳定增长。“十四五”时期,国家开发银行将进一步发挥水利中长期贷款期限长、成本低、资金保障程度高等优势,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全面提升开发性金融对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
二、重点突出金融支持水利合作领域
(一)支持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支持流域控制性枢纽工程、大江大河大湖干流堤防建设和河道整治、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水闸及淤地坝除险加固、灾后重建、城市防洪与重点区域治涝、蓄滞洪区建设和洲滩民垸整治、山洪灾害防治、沿海防台防潮等。
(二)支持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支持重大引调水工程、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灌区现代化建设与改造、重点水源工程、战略储备水源工程、现有水源调水工程供水能力提升、区域供水工程等。
(三)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支持实施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更新改造老旧供水工程和管网、实施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造等。
(四)支持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提升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支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整治、水美乡村建设、水土保持、地下水保护和超采综合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小水电绿色改造和现代化提升、幸福河湖建设等。
(五)支持重点行业、区域和领域节水,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支持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重点地区节水开源等方面的节水灌溉、节水工艺改造、供水管网漏损控制、非常规水源利用、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产业发展等。
(六)支持智慧水利建设,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支持数字孪生流域及数字孪生水利工程建设、水安全监测体系建设、水利工程智能化建设与改造、水利智能业务应用开发等。
三、用好用足金融支持水利优惠政策
(一)充分用好各类金融产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主动加强项目前期谋划,积极推动水利项目融资工作,充分用好开发性金融各类产品。包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水利中长期贷款;用于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的规划合作贷款;用于水旱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处置和救助的应急贷款;用于因突发灾害损毁的水利基础设施修复的灾后重建贷款等。
(二)加强开发性金融政策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增强主动靠前意识,积极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融智服务。水利工程具有公益性强、投资规模大、建设工期长、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国家开发银行结合水利项目实际制定差异化信贷优惠政策。在贷款期限方面,由原来的30—35年进一步延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最长可达45年(具体根据项目类型、现金流测算等因素合理确定),宽限期在建设期基础上适当延长;在贷款利率方面,设立水利专项贷款,进一步降低水利项目贷款利率,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认定标准的重大项目执行相关优惠利率;在资本金比例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水利项目一般执行最低要求20%,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民生补短板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再下调不超过5个百分点;在信用结构方面,根据项目实际设计保证担保、抵押担保、供水供电收费权质押担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等多种方式;在还款计划设置方面,根据建设运营周期安排前低后高,最大程度缓解项目初期还款压力;在贷款评审方面,对水利贷款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审议并保障信贷资金需求。
(三)积极创新推广融资模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综合考虑水利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创新推广多种融资模式。对引调水、水利枢纽、水源、灌区等产生水费电费收入的项目,推动落实合理水价标准和收费制度,可采用自身现金流还款模式;对防洪工程、水生态修复等自身不产生直接收益或收益较少的项目,可采用全要素资源统筹一体化模式,整合、优化配置相关的水源、砂石等自然资源,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资源、产业资源、生态价值权益资源等,统筹项目建设内容和还款来源;对农村供水和水源地建设等涉及地区广、单体项目小而分散、工程收益能力不足的项目,可采用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融资模式,由地方政府整合现有资源,统一规划项目,整体实现财务平衡;对自身收益不足、政府给予一定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申请贷款支持。
四、切实加强政银合作机制建设
(一)完善政银合作长效机制。水利部、国家开发银行全面深化战略合作,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开发性金融支持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建立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加大水利重点领域融资工作力度 ,不断扩大水利融资规模。
(二)推动水利重点领域改革。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积极推进水权水市场改革,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要遵循市场规律,加强水利投融资主体规范化建设,提升水利投融资主体实力,增强水利项目融资能力。
(三)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防控机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水利资金监管,防范化解资金风险,健全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提高风险防控意识,遵循市场化原则,加强授信管理,严格贷款投向,落实还款来源,做实信用结构,加强项目风险评估,确保水利项目信贷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