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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建厅等联合印发《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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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建〔2022〕19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和服务,维护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等,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刘斯昭,联系电话:0731—8895006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9日

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和服务,维护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施工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权益保障、信用、求职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分包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包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本细则将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项目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劳资专管员等。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监督责任。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对所承包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监理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实名制落实情况负监督报告责任。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劳资专管员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实名制工作分工负责。

第二章  平台建设与信息管理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完善“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建立完善“省实名制平台”的子平台——“市州实名制平台”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各地通过“市州实名制平台”(专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各地使用的“省实名制平台”的子平台——“市州实名制平台”,下同)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八条  “省实名制平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由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库、部门管理端、企业用户端、项目用户端和个人用户端组成。

        “省实名制平台”接收由“市州实名制平台”报送的数据。各地新开工项目数据应通过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硬件设施设备直接报送至“市州实名制平台”。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配平台账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通过平台账号登陆部门管理端,开展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劳动权益保障信息、信用信息等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单位、从业项目及岗位、进出场及考勤、求职等信息。

        劳动权益保障信息包括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工资支付、举报投诉等信息。

        信用信息包括信用评价、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用于以下事项:

        (一)比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二)比对建筑工人劳动用工情况;

        (三)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

        (四)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

        (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发放监管;

        (七)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八)按规定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九)企业信用监管;

        (十)其他依法依规应用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事项。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通过企业用户端对本企业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信息认证,报送本企业建筑工人的实名制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总承包企业通过企业用户端向本企业施工项目部、分包企业分配平台账号。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通过项目用户端采集、管理、报送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

        第十四条  建筑工人可通过个人用户端进行实名制基本信息录入,发布求职信息,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对用工企业进行评价,可就劳动者权益保护等进行投诉。

        第十五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库依托“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企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进行建设。

        “省实名制平台”和“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相关数据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建筑业企业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名制信息安全。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工人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进行实名制认证并接受安全培训。

        已在“省实名制平台”或“市州实名制平台”(以下统称为“实名制平台”)进行实名制认证,但1年以上(含1年)未更新数据的建筑工人,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施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实名制平台”中记录相关培训信息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总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宣传,在进出场门禁和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标语,引导建筑工人考勤打卡,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原则上应以电子打卡方式记录考勤信息。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项目,可不实行电子打卡,但应通过项目用户端实行手动考勤。

        第十九条  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严格依据“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编制工资支付表,汇总工程项目全部建筑工人工资表,通过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施工现场的全部建筑工人。

        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信息告示牌”,每月公示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总承包企业应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将所承包项目全部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实名制信息报送至“市州实名制平台”,实时更新,并对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总承包企业应组织项目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工人和管理人员考勤打卡,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督促分包企业报送所招用建筑工人及本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并进行核对。

        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做好所承建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纸质档案(建筑工人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电子考勤信息、图像信息等用工台账的管理、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一条  分包企业应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总承包企业备案。

        分包企业项目部应按月考核所招用建筑工人工程量、严格依据“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承包企业,并按总承包企业的要求报送本企业所承包工程有关的实名制信息。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企业按规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对所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实名制考勤信息真实性负责,并应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技能工人配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施工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技能工人配备要求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报送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明确所辖项目实名制管理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责任,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监督人员应在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现场核查时,按规定检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硬件设施设备的安装情况、人员实名制认证情况、与“市州实名制平台”对接情况等,在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等工作中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和技能工人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技能工人配备要求、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按规定认定上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处罚。存在工资拖欠的,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对实名制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监督人员应批评教育,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实名制管理情况纳入信用管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激励办法,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实名制管理监督人员借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业企业采购相关产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业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免费为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等提供劳务、培训、辅助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对从事实名制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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