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住建部多次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今年6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10月22日,湖南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1、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完工的新开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2、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签订的工程合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3、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4、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核后,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5、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
注:官方原文请见文章末尾。
再见,竣工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时代到来!
2020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
住建部多次提出:
01
2022年1月1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其中就再次提出:
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02
2021年12月3日,住建部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
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提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结算理由。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03
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同时提出: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中,就首次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2017年,住建部 《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中 ,再次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而所谓施工过程结算,即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主要作用是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农民工被欠薪。
关于结算周期
在结算周期方面,各地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结算。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广东省、重庆市等地采用的便是这种方式。
二是按照工程进度结算。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分按月结算与支付和分段结算与支付两种方式,甘肃省、山西省等地采用的是这种方式。此外,甘肃省和山西省还提出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进一步限定了结算的时间。
关于价款支付
在价款支付方面,各地普遍强调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的时效性,明确发包人逾期审核即为认同。为体现对施工单位付款的保障力度,各地还对进度款最低付款比例作了规定。例如,浙江省、四川省以及重庆市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山西省和甘肃省则分别要求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75%、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对于各省支付比例的不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广惠创研科技中心主任吴佐民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属于劳动密集型,利润率低、资金周转率更低,我认为各地规定的支付比例定在80%~90%之间是合适的。”
附原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湘建建〔2022〕207号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当年开工,当年不能完工的新开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三、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履行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相应职责。
四、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其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五、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六、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承包方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核对、确认。因发包方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方认可承包方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因承包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发包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编制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视同承包方认可。
七、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计量计价。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对结算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
八、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核后,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九、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签订的工程合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方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十一、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方应当履行好过程结算项目概算控制、项目资金超付等主体责任。
十二、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和支付有异议且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三、对施工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发承包单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发承包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四、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