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概况
某工程位于*****。为丙类标准厂房变更为定制厂房,总建筑面积36632.56m2,框架结构,局部5层,最高处建筑高度为21.8m。
工程功能分区由3个单体变更为1个单体,建筑长度为196.2;、宽度为71.6m,首层建筑面积14092m2,一层层高12m,二层层高6m。
二、工期要求
事由:于2023年*月*日上午****发包人会议要求本项目在2024年8月20日前交付,
合同工期365天,监理的开工令于2023年11月3日为开工日期,按365天工期应于2024年11月1日竣工。
三、工期测算
按建标[2016]161号《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 01-89-2016测算:
基础:套用1-30工期定额“湖南属Ⅰ类地区,无地下室框架柱基、首层建筑面积10000m2以外独立单体工期100天”;
±0.000以上多层厂房现浇框架结构建筑面积36632.56m2的,套用工期定额“Ⅰ类地区2-37子目5层35000m2以外单体工期480天”;
按工期定额计算。实际工期应该为基础100天 地上建筑480天=580天(不含室外附属工程);
招标文件与合同工期365天,与工期定额计算的580天相比较,合同工期已压缩了215天,压缩比例为37.07%;
发包人要求于2024年8月20日前竣工交付,实际工期只有292天,合同工期被压缩73天,比合同工期压缩比例20%(为合同工期压缩引起的费用投入和增加的索赔或补偿基数);
提前交付与工期定额计算相比压缩比例为49.65%。
四、压缩工期费用补偿依据
1)本合同工程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价依据(清单计价规范为强制性国家规范),压缩工期费用补偿依据如下:
2.0.13 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9.1.1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第11项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2.2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9.12.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此项费用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建标[2016]161号《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 01-89-2016总说明第十条本定额的工期是按照合格产品标准编制的。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相应增加压缩工期增加费。
3)湘建价[2020]56号计价办法
9.9 压缩工期措施增加费: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遇有应压缩工期的情形,招标人应先行组织认证,并依据认证通过的方案计算因压缩工期增加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投入及各项措施费用,列入招标控制价中;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全面评估赶工风险,在保证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情况下提供赶工方案并计算压期增加的费用。
9.10 提前竣工措施增加费
9.10.1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 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措施增加费用。
9.10.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措施增加费用的计算方式,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五、压缩工期增加费用,提供几种计算方式如下:
第一种计算方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2.3 条“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的计算方式:压缩合同工期25.75%,按总合同价50800428.33元*5%=2540021.42元。
第二种计算方式:参考本合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范本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工期延误的约定: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计算方式:合同专用条款“7.5.2 (2)承包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完成相关工程,工期违约超过关键节点工期10日以内处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计;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从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加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计”
第7.5.2 (2)条累计计算如下(压缩工期也属发包人违约的一种情形,以该合同条款对等及公平原则):
合同3.7.2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本工程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大写) 伍佰零捌万零肆拾贰元捌角叁分(¥5080042.83元)计算方式:履约担保金额5080042.83*0.5%*10(1~10天) (5080042.83-5080042.83*0.5%)*1%*10(10-20天) (5080042.83-5080042.83*0.5%-5080042.83*1%)*2%*53(20~73天)=6063539.12元;
第三种计算方式:按需求投入资源计算的有三项,人工需求投入、周转材料需求投入、机械配置需求投入;
1)人工需求投入(暂按投标合同价,按下表中分部工程汇总计算人工费,分摊至分部工程原计划工期天数的平均值,计算被压缩工期的费用),包含增加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数量投入的工资,含夜间加班工资、生活补贴津贴和奖金、福利、劳保、社保和保险、交通补贴等;
总增加投入人工用工量费用为1834978.68元,分摊至建筑面积(36632.56)每平方米指标为50.09元/m2。
2)周转材料需求投入(暂按投标合同价,按下表中分部工程汇总计算周转材料费,分摊至分部工程原计划工期天数的平均值,计算被压缩工期的费用);
因一层模板层高12m,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高支模系统,二层层高6m,属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高支模系统,高支模施工方案需专家论证,宜采用胶合板 8*15方木 钢管支撑系统,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层高12~6m)和施工组织的安排,方木用量为4m/模板面积、钢管用量为6m/模板面积、扣件用量为6只/模板面积。
3)机械配置需求投入(暂按下表中增加投入数量与租赁或采购费用计算);
根据压缩施工进度安排,本工程现场设置机械情况如下表所述:
4)以上三项压缩工期投入汇总:人工需求投入 周转材料需求投入 机械配置需求投入=3763898.77元。
第四种计算方式:湘建价【2020】56号计价办法附录D第二条18款:压缩工期措施增加费的计取:建设工程招标阶段确定的工期,按照工期定额(TY01-89-2016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标准压缩工期在5%内(含5% )不计算压缩工期措施增加费。压缩工期超过工期定额的5%者,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压缩工期措施增加费的计费标准。其计费标准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分别乘以系数确定,参考系数如下:
1)压缩工期在5%以上10%内(含10%)者,乘系数1.05;
2)压缩工期在15%内(含15%)者,乘系数1.10;
3)压缩工期在20%内(含20%)者,乘系数1.15。
4)当招标人要求压缩工期超过20%者,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压缩工期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用量依据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计算计入工程造价。
该项目与合同工期压缩20%,按合同价500000000元*1.15=7620000元。
结语:压缩工期增加赶工措施费,需双方反复测算并洽商而定,本文仅是做抛砖引玉的作用,仁都见仁,智者见智;测算方法还有很多,但不管怎么计算,强制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2.3 条“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已经给出了最高限额;按湘建价【2020】56号计价办法最有说服力,不管如何测算,在此范围内均可洽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