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财政部发文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原则上全部留给中小企业!超过400万的留40%以上!
截止目前,山西、贵州、四川成都、陕西、浙江、广东江门、江西、新疆、重庆、黑龙江、甘肃、宁夏等12省市,已发文跟进!
山 西
400万元以下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5年年底。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2024年2月27日,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到2025年年底。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 对于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
2024年4月,陕西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的十条措施》(陕建发〔2024〕1083号)。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民营等中小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向民营等中小建筑业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民营等中小建筑业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民营等中小建筑业企业采购。
2023年8月,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3月,杭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
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建设项目。 2024年3月15日,江门市发改委发布了《江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该类采购项目情况,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适宜部分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2023年11月,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到2025年底。 2023年11月,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 2023年6月,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在政府采购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其他金额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比例不低于30%。 2024年1月,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排斥、限制或者歧视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预留一定的比例。国有企业中标或者成交后分包给民营经济组织的,不计算在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023年9月,甘肃省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近期若干措施》(甘发改体改〔2023〕512号)。 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 2023年11月,宁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方案》。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该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