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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7   浏览量:874

湘建法〔2024〕8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文件要求,着力解决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质资格审批服务效能。

扎实推进资质资格申报和审批服务信息化建设,所有资质资格申报和审批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和结果实现网上查询;开展资质资格申报涉及人员实名认证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完善资质审批系统,量化资质标准,实行清单式、表格式审查,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审查行为考评和溯源;支持有项目、有依法纳税、有长期固定从业人员的企业申报资质增项、升级和证书延期,可采信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开通网上咨询服务,简单业务智能回复,复杂业务专人实时解答;实时更新资质资格申报办事指南,公开申报材料清单,坚决落实审批时限要求,杜绝违规增设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随意索要证明材料。

二、加强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工作。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申请重新核定的,需对原企业(资质转出企业)和承继企业(资质接收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对原企业复核资质相应类别等级要求的企业业绩和其他相应标准条件;对承继企业复核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应满足最低等级要求。企业发生改制可核发一年有效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延续按照资质标准重新核定。

三、抓实企业或个人业绩核查。

完善并落实企业或个人业绩核查机制,防止部分企业和中介机构利用虚假资料申报资质或倒卖资质。企业申报资质事项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房屋和市政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以上工程项目。通过查询全国或各省市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记录及时、完整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予以直接认定;非房屋和市政工程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过查询相关专业部门或建设单位网站的招投标、竣工验收等信息,信息记录及时、完整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予以直接认定。业绩项目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或非房屋和市政工程业绩招投标、竣工验收等信息记录不及时、不完整的,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省内业绩由我厅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相关专业部门、建设单位确认)。

四、加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等动态核查力度。

每季度对上季度我厅核准的资质资格许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处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开展实时动态核查,依法及时公开核查信息。企业不满足相应标准规定的注册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在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异常,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实施差别化管理,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企业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暂扣、撤回、撤销或吊销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五、加强从业人员注册及变更管理。

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执业注册人员注册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位变更开展实时动态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持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1年内3次及以上申请注册或单位变更的,在核准前需核查提交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及到岗履职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核准申请并依法查处。对企业申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涉及的执业人员、主要技术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年内3次及以上申请注册或单位变更的,在核准前需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核准申请并依法查处。

六、加强信用管理。

对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七、建立函询和实地核查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就资质资格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个人发函问询或进行实地核查,被函询或实地核查的企业、个人应依法配合并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或实地核查,企业或个人承认资质资格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已许可的事项,依法予以撤回并向社会公开。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地核查,发现企业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格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企业个人资质资格审批、企业业绩人员核查等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核查程序,强化对审批核查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选用考察、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专家管理制度、健全追责机制,切实防止发生资质资格审批和业绩人员核查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我厅将适时抽查各市州资质资格审批和业绩人员核查情况,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8月19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日


查看原文链接:http://zjt.hunan.gov.cn/zjt/c101183/c101185/202408/t20240820_33435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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