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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众期待的“水利营改增”终于来了!

发布时间:2016-07-04

2016年6月20日,湖北省水利厅率先发布了《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鄂水利函〔2016〕332号】。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鉴于水利部尚未出台相关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湖北省水利厅结合本省现行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等实际情况,以满足水利“营改增”后计价平稳过渡的需求,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制定了本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文件的十大调整说明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二、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

三、基础价格编制;

四、定额;

五、其他直接费;

六、间接费;

七、利润;

八、税金;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

十、其他说明。

详细内容请下载文件查阅: 《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鄂水利函〔2016〕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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