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生多起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墙事件,导致重大安全隐患。
私拆承重墙,4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裂缝已到21层!损失1.68亿!
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房屋装修改造行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对于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工程,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从事房屋装修改造(维修)作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施工单位严禁超越资质承揽,严禁转包挂靠
从事房屋装修改造(维修)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
施工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工程,严禁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任务,严禁转包挂靠。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装修改造(维修)工程类别规模,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在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工程施工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并对房屋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
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
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文件原文:
为加强房屋装修改造行为管理,切实保障装修改造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装修改造行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个人于2023年5月30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箱予以反馈。
联系人:姜海涛
联系电话:0431-82752527
电子邮箱:jst8212@163.com
邮寄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省住建厅安全处收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装修改造行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9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装修改造行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房屋装修改造行为管理,切实保障装修改造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房屋装修改造行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单位责任
(一) 建设单位对拟装修改造 (维修) 建筑应按先鉴定、后委托正规设计、再施工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二)对于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吉建管〔2019〕2号)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从事房屋装修改造(维修)作业,并切实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二、规范施工企业管理
(一)从事房屋装修改造(维修)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
(二)施工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工程,严禁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任务,严禁转包挂靠。
(三)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装修改造(维修)工程类别规模,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房屋装修改造(维修)项目施工前,施工企业应依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装修改造(维修),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五)施工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建立组织,明确分工,配足救援器材。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公安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三、强化施工安全管理
(一)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等,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二)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遇有恶劣气候影响装修改造(维修)施工安全时,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暂停施工。
(四)在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工程施工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并对房屋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
四、夯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
(一)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三)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产权人(使用人)需要装修改造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五、增强监督处罚力度
(一)加强监督检查指导。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全面夯实部门监管责任。要深入彻底排查在建装修改造(维修)工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要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做好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房屋装修改造过程中,物业服务人发现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全面实施联合惩戒。要以“全覆盖、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重、从严、从快进行处理。对于未批先建、未登记、违规作业、野蛮施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视情节将有关责任主体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