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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9月1日起,建设单位负首责!项目负责人离岗仍追责!

发布时间:2023-08-15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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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规定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02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资金安排不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03建设单位三“禁止”,十“不得”

        三“禁止”

        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

        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法开工建设。

        十“不得”

        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显失公允的条件和要求;

        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

        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不得任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04建设单位涉嫌犯罪,将追究刑责;项目负责人离岗仍追责

        重点检查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情况。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采用“差别化”监管模式,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

        建立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记录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不影响对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追究

01多省落实建设单位首责,提高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离岗仍追责

        目前,多地发文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更高的任职条件。

        青海: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等4个条件其中之一。

        宁夏、湖南、重庆: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工程类或经济类大学本(专)科及以上学历。规模以上工程还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等3个条件之一。

        成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上海、雄安:规模以上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浙江: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其他省市文件要求为中级职称或者没有作出相关要求。

        此外,9省市都对责任追究更加细化,项目负责人离职或退休也要追责。

        青海、宁夏、浙江、北京、湖南、重庆、上海、成都、青岛: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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