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规范安装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由我部组织修订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十一册)(GYD—201—2000一GYD—211—2000)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YDG2—20l—2000)已经完成。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1986年发布的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第五册《通信线路工程》除外)和建设部1992年发布的第十六册《非标设备制作工程预算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本定额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和日常管理。
附件:《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十一册名称及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3月17日
附件:《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第一~十一册名称及编号
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GYD—201—2000
第二册《电力设备安装工程》GYD—202—2000
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GYD—203—2000
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GYD—204—2000
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GYD—205—2000
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GYD—206—2000
第七册《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GYD一207—2000
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GYD—208—2000
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GYD—209—2000
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GYD—210—2000
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GYD—211--2000
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建标[20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订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建标[1998]10号)要求,由我部组订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已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城乡环境保护部1985年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停止使用 。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2月16日
简介: 为满足当前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工期、签定合同工期和总、分包工程的需要,建设部组织北京、四川、广东、辽宁、江苏、陕西六个省市建委为主编、参编单位,利用近两年的时间对85工期定额进行了修订。 新定额在85定额的基础上,对原定额的分类、项目划分档次及计算办法做了较大的调整,并增加了新内容。修订后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分为住宅、办公楼等民用建筑工程;单层、多层厂房等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地下车库、锅炉房等其它建筑工程及设备安装、机械施工等分包工程;取消了85定额中住宅群体、小区项目;同时增编了办公楼、星级宾馆等装修工程工期定额。新定额共分为六章,26节,3558个子目。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的新建、扩建工程以及整体更新改造的装修工程。 新定额出版发行后,为配合定额的贯彻执行,将组织开展交底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