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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5-06-18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出台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财政部、建设部日前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办法》指出,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如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等。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者可调价格三种方式中的一种。 

关于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明确,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有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其中,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月结算与支付,另一种是分段结算与支付。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方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办法》还对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等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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