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湖北省水利厅率先发布了《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鄂水利函〔2016〕332号】。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鉴于水利部尚未出台相关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湖北省水利厅结合本省现行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等实际情况,以满足水利“营改增”后计价平稳过渡的需求,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制定了本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文件的十大调整说明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二、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
三、基础价格编制;
四、定额;
五、其他直接费;
六、间接费;
七、利润;
八、税金;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
十、其他说明。
详细内容请下载文件查阅: 《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鄂水利函〔2016〕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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