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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取消劳务分包,包工头、劳务公司将告别历史舞台?

发布时间:2022-08-20

         昨天,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全文附于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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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变化:

        1、实名制重点由“农民工”转变为“建筑工人”。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改成“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删除“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保留“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增加“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2、“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用工制度改革

        我认为,本次修改是为了与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建市〔2020〕105号)、《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等文件相匹配。

        ( 建市〔2020〕105号)文件提出“当前我国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老龄化现象突出、技能素质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别提出,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这份文件的出台主要为了培育新一代产业工人。

        (建办市〔2021〕29号)明确了技能工人配备目标:

        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

        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

        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省份出台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实施方案,全部看下来,就属重庆的改革力度最大,接下来的省份是否会像重庆一样发布如此有力度的文件,暂且打个问号。

实名制 取消劳务分包

        以下群体如果不尝试转型,可能面临失业风险!

        1包工头

        包工头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的。

        城市发展需要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而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进城找工作,包工头作为一种满足供求双方需求的职业介绍,应运而生。

        中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现在要革新这个行业是大势所趋。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

        因此前几年,农民工讨薪、包工头讨薪极端事件不绝于耳,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建筑工人实名制之后,施工企业将逐渐通过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直接获取建筑工人的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等信息。包工头这个中介,或许会慢慢退出舞台中央。

        建议有实力的包工头,抓紧成立自己的专业作业企业。

        2劳务单位

        从2016年起,就有不少省份试点取消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设立专业作业资质;

        2022年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劳务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实行备案制。

        目前,多地开展专业作业备案,以重庆为例:

        8月3日,重庆发布《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

        1、专业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专业作业企业按技能工人工种结合工程类别进行综合分类。

        设砌体、钢筋、混凝土、装配式、门窗幕墙、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机械、路桥隧轨、古建筑、园林绿化、特种作业等12个专业类别,企业可自主选择1-5个专业进行备案。

        各专业类别下设班组,明确班组长人选,每个班组不少于5人,企业累计所持证人数不得少于20人。

        3、应具备相应等级证书。

        专业作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各工种班组长应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建议符合条件的劳务公司尽快办理。

        重申一遍,未来的用工将是以专业作业企业为主,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所以不管是农民工,包工头还是劳务公司,如果不想被社会淘汰,最好顺应趋势,提前布局,谋划转型!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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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原文件(建市〔2019〕18号):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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