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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企业直接申请总包对应的专包资质,资质取得后不得转移!

发布时间:2022-09-08   浏览量:1364

        近日,广西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直接申报和审批机构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明确:

        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可一次性申请对应的资质简单增项、升级,获批后不得重复申请同一资质。

        建筑业企业通过资质简单增项、升级获得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得通过重组、分立等方式转移。

        2018年5月21日,广西住建厅发布《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8〕5号),明确:

        具有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工程等5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或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直接申报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

        附表:

可直接申报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住建厅,广西自治区,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或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

        2022年6月27日,广西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桂建发〔2022〕6号),明确:

        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

        核准的范围:

        具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在广西区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可直接在广西区内申请相对应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如母公司具有多项特级资质的,子公司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二级资质,以上不同类别的专业资质特许只能由同一家子公司申请。

        作为补充通知,桂建政务〔2022〕8号文件比桂建政务〔2018〕5号文件更加详细和具体,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只可一次性申请对应的资质简单增项、升级,获批后不得重复申请同一资质,而且获得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得通过重组、分立等方式转移。

        另外,补充通知第四点特别强调:

        通过特许核准方式获得资质的企业,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桂建发〔2022〕6号)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通过特许核准方式获得资质的企业,并不按照桂建政务〔2018〕5号规定执行,而是按照桂建发〔202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不难发现,桂建政务〔2018〕5号文件针对的是广西区内特级、总包一级和二级企业可直接申报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桂建发〔2022〕6号文件针对的是区外特级企业在广西区内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可直接在广西区内申请相对应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通过特许核准方式获得资质的企业,正是这些区外特级企业在区内成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

        文件原文:

住建厅,广西自治区,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或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

        桂建政务〔2022〕8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2018年5月,我厅下发《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8〕5号),明确有关建筑业企业直接申报和审批机构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简单增项、升级)等事项。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桂建政务〔2018〕5号文件规定受理资质简单增项、升级申报事项,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可一次性申请对应的资质简单增项、升级,获批后不得重复申请同一资质。

        二、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方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百色市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片区、崇左片区以及百色市按照委托下放权限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申报的资质简单增项、升级等事项审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片区、崇左片区以及百色市以外的建筑业企业申报的资质简单增项、升级等事项由我厅实施审批。

        三、建筑业企业通过资质简单增项、升级获得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得通过重组、分立等方式转移。

        四、通过特许核准方式获得资质的企业,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桂建发〔2022〕6号)规定执行。

        五、承接我厅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协作,规范和完善受理及审批流程。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审批结果主动反馈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便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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