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价计[2005]04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湘建价(2000)价字第195号、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精神,各市、州造价站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将调查测算成果上报我站。经过对各市、州情况综合平衡,现将其人工工资单价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日工资、综合日工资、装饰日工资。 二、综合日工资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路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三、按照省建设厅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精神,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时,其人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承包人(包括劳务承包)与生产工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其工资标准同样不得低于当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装饰工程不分一般装饰和精装饰,其日工资标准应根据装饰工程复杂程度及装饰队伍的技术力量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明确。 五、所有定额(基价表、估价表)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日工资取费价均按22元计算,超过22元部分按价差计算。 六、定额外点工日工资按综合日工资标准执行,其取费价与价差按以上第五条规定执行。 七、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所签定的条款执行。
附件: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
湖南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单位:元 |